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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工摔伤赔偿措施

发布时间:2018-05-08 点击量:
        一名保洁公司按“天”付薪的临时员工在给某酒店高空清洁玻璃时不慎坠落摔伤,身体多处骨折,住院不到一个月就花费医疗费13万元。伤情稳定后,这名员工向保洁公司索赔遭拒,于是告上法庭。日前,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此案,认定双方构成雇佣关系,保洁公司赔偿员工80%损失。

  山东籍农民工陆某来津务工多年。案发当日,同是山东来津务工的孙某找到陆某去某酒店清洗玻璃,讲明工资日结,一天200元,陆某表示同意。16时许,陆某在清洗玻璃的过程中自3楼坠下,后被医院诊断为:胸椎爆裂骨折、腰椎压缩骨折、胸骨挫伤、双跟骨骨折,先后花费医疗费13万元。

  后来陆某起诉要求承揽酒店玻璃清洁业务的明洁公司(化名)赔偿医疗费13万元,并保留要求明洁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、护理费、误工费等损害赔偿的权利,同时,陆某把孙某列为第三人。但明洁公司对此并不认同,理由是其将报酬直接给付第三人孙某,与原告陆某不存在雇佣关系,也不应该赔偿。

  两审法院经审理查明,事发之前,明洁公司通过第三人孙某找到包括孙某在内的8名工人干活。明洁公司负责午饭,其余食宿工人自理。每天活干完后,明洁公司把8人工资1600元交给孙某,再由孙某交于工人。案发当日,由于孙某之前找来的一名工人身体不适,这才找陆某顶替。

  两审法院认为,第三人孙某在陆某受伤当天也在进行高空清洗玻璃作业,明洁公司每天为包括孙某在内的每位工人发放的工资均为200元,故对于明洁公司主张的孙某与陆某系雇佣关系的观点不予认定。明洁公司是具备保洁相关资质的企业法人,需要按照相关安全标准对施工人员进行选拔、培训和严格的监管措施。陆某是在下午作业即将完工时发生的意外,明洁公司虽称中午已经发现陆某是替换其他工人干活,并进行阻止,但并没有相关证据佐证。孙某及其负责找来的工人以提供劳务为内容,以“天”为期限,按照明洁公司的指示进行工作,并由明洁公司负责午餐,每天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。基于以上几点,应认定明洁公司与陆某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,故陆某作为雇员有权主张赔偿。但是,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疏忽大意也是造成自身受到伤害的原因之一。综上所述,判决被告明洁公司赔偿原告陆某医疗费13万元的80%,即10.4万元,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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